我国《合同法》中有明确的船舶租赁合同,同等适用于橡胶船租赁。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第237条规定,船舶租赁合同的主体只有出租人和租船人;出卖人仅是双方约定的可选择的合同内容之一,如我国《合同法》第240条规定的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问题,正是基于合同约定,也进一步说明出卖人是合同内容之一。
我国《合同法》第243、248、249条就此作出了立法规定,在船舶租赁交易中,租船人不依约支付租金,出租人在解除合同、收回租赁船舶的同时,依我国《合同法》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还有权主张损害赔偿金,在法国即是如此;但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第249条规定,该损害赔偿金的适用范围有所限定。依我国《合同法》第243、248、249条的规定,船舶租赁合同中的船舶租金的构成与租船合同租金不同,且该租金请求权具完整性特点。租金是一个整体,分期支付租金只是一种偿付租金的方式,不能将租金割裂开来而认为其有若干个追诉时效期间,租金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应付日起算。
最后橡胶船小编向您介绍,橡胶船租赁过程中的责任承担划分问题。在国外可能将承担无限责任,如影子船东问题。在我国,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》第101条规定,船舶承租人可以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,也就是说船舶租赁合同的租船人应是可以享受船东责任限制的主体,但会增加承租人的负担。 |